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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喜兔”吉祥的表情******

  兔年快乐(装饰图符式兔表情系列)

  兔年吉祥(伙伴型兔表情系列)

  兔如其来(单个型兔表情系列)

  爱之兔袭(单个型兔表情系列)

  大展宏兔(单个型兔表情系列)

  前兔无量(单个型兔表情系列)

  近年来,“表情包”不仅是人们熟知并常用的词汇、用语,更是大众社交文化中交流情感情绪的一种必不可少、广受欢迎的视觉媒介,它借助移动信息交流工具,成为潮文化、新风俗的一种样态,甚至成为补充文字语言丰富性的一种更具情感表达的符号化传播手段,自然也成了艺术设计所关注的一个有趣的表达内容。尤其在年节之际,一些具有独特手法、情趣生动的“表情包”就成了情感交流中一个小小的兴奋点,成了社交工具中的收藏品。“表情包”也在其发展过程中,从单品形式发展为族群手法,从静态图形走向动态表达,从情绪表情深化为文化传播载体,呈现出丰富的视觉形式语言与文化现象。

  癸卯新年将至,“兔隈明处弄精神”,温顺的兔、活泼的兔,代表着和善、机敏、文静、细腻、速度的兔,又一次走到文化前台,是生肖兔年“表情包”的不二主角。兔与人类相伴的历史非常悠长,兔作为文化符号的一个品类,距今已经不少于5300年了。同时,兔的形象也是民俗文化中传递美好寓意最为常见的吉祥动物,在民间艺术中题材中是非常活跃的造像角色,在织物、器物等的图案表现中,在面花、剪纸、雕刻等技艺主题里,呈现着丰富的纹样手法和装饰形态,与百姓美好生活的理想密不可分。兔作为十二生肖之一,还承担着天降祥瑞的圣洁象征、多子多福的兴旺寓意、健康长寿的生命期盼,自然也就成了艺术表现的喜见题材。

   “喜兔”系列表情包以美好寓意为主要内容,也呈现针对生活现实的隐喻性表达,多借用成语谐音方式,为社交文化提供多元情绪的传递与抒发途径。“兔年快乐”“兔年吉祥”,通过简洁的图形组织构成欢乐的装饰图景,传递常说常新的形式寓意,在美好的新年气氛中,再添一份“喜庆”之意;“前兔无量”“兔飞猛进”,利用“谐音梗”抒发对于朋友们的美好祝愿,平添一份“喜乐”之情;“兔步青云”“大展宏兔”,同样借用谐音,是对交流对象的激励与期盼,表达一份“喜见”之心;“爱之兔袭”,表达日常情感交流的“喜爱”之态;而“羊没兔气”则是针对当前疫情困扰问题,抒发人们希望尽快走出阴霾的迫切愿望,表达获得“喜讯”之景;“兔如其来”“兔遭暴击”看似是宣泄负面情绪的表情,实则为一种心照不宣的生活幽默,传递“喜剧”之乐。这套作品,以三种方式表现,分别为单个型兔表情系列、伙伴型兔表情系列以及带有浓郁彩色的装饰图符式兔表情系列。其设计语言,分别取自中国民间剪纸的两种手法,一种是单色镂空形式,一种是彩色叠拼技艺,并采用静态与动态方式应用。

   “喜兔”系列表情符号,从剪纸艺术中汲取表达方式,是对于新年气氛渲染的一种借力,是对于古老中国年节文化的美好祝福,更是希望通过这种在年节中贴于门窗迎福、祛邪符标的隐喻借用,期待在新的一年来临之际,我们能够早日走出疫情阴霾,焕发出“喜气”之表情,迎接美好新生活!

  (作者:陈青,系上海美术学院副院长、教授)

  表情包设计者:陈青、宋培铭、李明星(宋培铭系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博士生,李明星系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教师、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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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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